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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投资的不作价设备要计入外商投资总额吗?
    发布时间:2012-02-16 08:44:47  浏览:990次
    问:您好,我们是惠州一家港商投资的进料加工企业,我司老板在本市也投资了一家来料加工厂,来料加工厂使用的设备都是以不作价的方式申报进口的,现在有消息说国家允许在免税的情况下将来料加工厂的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额全部结转至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请问国家是否有这样的政策出台?请您指教,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号,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已由来料加工厂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准予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请参阅该公告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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