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一个朋友在一家台湾企业做报关部主管。因为公司存在“飞料”行为,被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现在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了,起诉意见书上将我朋友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认为,所有事情都是老板吩咐做的,他只是一个执行者,不应将其定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请问怎么理解?
答:您好。根据《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答复》(公法〔1994〕27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您朋友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恰当,则应结合具体案情来论证。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