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由此可知《处罚实施条例》并无规定对没能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海关以没有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理由对贵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请及时联系本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