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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同海关申报不同的税则号可以认定为走私违法吗?
    发布时间:2012-07-30 09:02:51  浏览:798次
    问:我司第一次向甲地海关申报的税号是A,第二次向乙地海关又申报为B,A税号要比B税号高3%的关税。两报进口,我们是委托不同的报关行报的,我们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报的。现在海关认为我们第一次报A现在又报B,是走私行为。请问可以这样认定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为走私行为。您所说的情况,应根据更具体的实际情况加以剖析,才能作出判断。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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