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审定价格在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的手表,税率为30%,税额=完税价格×30%。现场海关以合理自用的数量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