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位朋友介绍我接手经营一家经营不善的工厂,因为我在这个领域的客户比较多,有把握取得转机。但前几天海关来厂里,说是原工厂欠了4万元罚款。在签转让协议的时候,我特意加上一条明确原来的债务由转让人承担,我也把协议给海关看了,但海关不承认。请问这种情况我怎么办?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其他资产重组情形,对原法人、组织处以罚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这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民事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您所述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适用海关行政处罚,相关付款义务仍由您作为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