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箱包并非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之一,因此,只要携带上述物品总值不超过上述限值,是可以免税放行的,并不因为品牌而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