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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了哪些税款?
    发布时间:2013-03-20 09:00:48  浏览:1195次
    问:您好。我是内地一名律师,最近接到一件走私案件,现在案件已经在检察院,我查阅了海关的计核税款的证明书,发现上面计的税款有关税、增值税。我想请教一下,涉案企业在国内销售时已经交了增值税,为何计核证明书上还算入,这样是否重复计算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体偷逃了哪些税款?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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