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第九条的规定,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