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因涉嫌走私被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公司新任领导人认为单位不构成走私犯罪,原因是公司从成立之后原来的领导人就没有用正规的途径从事生产经营,请问应如何认定公司成立之后是以走私犯罪为主要经营活动?谢谢。
答:您好,根据(法[2002]13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