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当事人是公司的采购经理,他参与公司低报价格进口事宜。上午获知采购副经理被海关缉私局控制之后,下午采购经理打电话给缉私局报告自己到公司办公司等缉私人员前来调查,缉私到公司之后就将采购经理带走并刑拘。请问采购经理这种行为能不能算得上自首?谢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0号),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采购经理明知走私已案发且自已涉案,打电话给缉私局报告自己所在地点并等待办案人员前来调查,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