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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中的公司已变更,新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6-08-29 09:45:41  浏览:1419次

    问:公司走私冻品,法院作出判决前,公司已经转给其他人,变更了法人和地址以及名称,原公司已经准备注销,请问一下法院判决公司承担的罚金会需要由新公司承担吗?


    答: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所以,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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