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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擅自倒卖保税货物走私案的“销售牟利”?
    发布时间:2016-11-14 10:08:09  浏览:1455次

    问:您好,我司因为生产需要将一部分国产料件用于生产加工贸易手册下的成品,串换下来的保税料件就直接销售了。后来经海关稽查发现,认为我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倒卖保税货物涉嫌走私,移送缉私局侦查。请问怎么理解销售牟利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139),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予以认定。实际获利与否或者获利多少并不影响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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