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为在两地牌的商务车上帮人带了几箱电子产品,被发现后作为走私处理,车也被扣。现在说要没收,但是这个车是朋友的,平时也是主要用来走客运的,听说也不是所有的用于走私的车辆要没收,请问走私辩护方面的海关律师有什么高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没收走私工具,应当仅限于犯罪人或走私人本人所有。不属于违法行为人所有的走私工具,依法不能没收。
延伸阅读
一、不属于犯罪人所有的运输工具依法不能没收。
“没收走私犯罪工具,仅限于犯罪人本人所有,对不属于犯罪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依法不能没收。但是,对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而提供自己所有的犯罪工具,或者名为他人所有,实为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走私犯罪案件法院未判决没收的走私运输工具海关能否没收意见的复函》(法函〔2015〕24号)
二、登记于犯罪人名下的走私运输工具也不必然没收。经查证,犯罪人名下运输工具的实际所有人另有他人的,依法不能没收。
海关律师网团队经办案例:(吴律师《气枪铅弹走私案二审“夺回”价值百万的中港车》文章链接)
三、走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涉案的运输工具也应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走私犯罪与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的处罚,不应重于走私犯罪。同时,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不应针对无违法行为的案外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涉案运输工具实际所有人有走私的共同故意。
“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