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走私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新证据以及要求不起诉的律师意见书。检察院坚持起诉,但是在却只移送缉私局收集的证据材料,没有向法院移送律师提交的文件,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检察院未依法将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附卷移送法院的情况下,建议律师向法院提供一份复印件备查。
延伸阅读:
关于律师意见应当附卷的规定:
一、在侦查阶段(不含审查逮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在审查逮捕阶段
“第三百零九条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