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通过跨境电商全球购买了一箱奶粉,因故需要退货,但是被告知超过了一个月时间,相应的税款不会退还。请问这是什么道理?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在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此行政法规的规定冲突的,属于无效规定。应当按一年的退税期限执行。
延伸阅读:
一、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不能影响行政法规的效力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