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生产出口的主机与之配套一起的配件有小部分是越南生产的,但我们出口申报的时候都是按主机的商品编码一并申报出口的,请问我们可以连同配件一并向中国申请原产地认证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对于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签证机构会拒绝签发原产地证书,但是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的原产地。
延伸阅读:
“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