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朋友在一家贸易公司上班,主要是辅助上面的领导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近期,他被海关刑事立案,说是涉嫌单位走私犯罪,但在海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请问像这种已认定是职务行为的情况下还会被法院定为走私犯罪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的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较明确的规定了职务行为一般不应以犯罪行为论处。因此,您可以从职务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区别进行辩护,当然具体的辩护意见还需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