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走私案件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后果有什么不同吗?
    发布时间:2022-01-12 10:34:12  孙国东  浏览:905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一起涉嫌走私珠宝案的货主,前几天我去录了口供,因为我是有公司的,我说我是按公司名义购买、加工、经营的,但是问话的人不同意、不记录,只记录是我个人行为,之后才办了取保,请问这两者的后果有什么不同?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走私犯罪案件中,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后果是不同的:一是责任起刑点不同,个人是10万元,单位是20万元;二是处以罚金的对象不同,个人行为是对个人处以罚金,单位行为是由单位承担罚金;三是适用主刑时的最高刑期不同,个人行为可达无期徒刑,单位行为的对于责任人员,最高刑期为15年。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法律服务
      兰迪走私刑辩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