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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销量为支付标准的商标费是否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发布时间:2017-07-19 10:48:47  浏览:1690次

    问:与外方约定,进口后销量达到一定数量的,才另行支付商标使用费,否则无须支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计入完税价格征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未包含在进口实付、应付价格,与进口货物有关,作为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你所述情况,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而是反过来,在境内销售量是特许权费支付的条件,我们认为该货物依法不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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