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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发信息方式让走私同案犯归案能认定为立功吗?
    发布时间:2019-07-18 07:49:58  浏览:1368次

    问题描述:您好,公司涉嫌走私,亲属是公司的员工,在海关人员来公司调查的时候,他发信息让公司负责人过来配合调查,后来他也被立案了,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亲属能认定有立功情节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是可以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的。




    延伸阅读:

    “五、 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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