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外贸管理与进出口管制
    中国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设定原因解析
    发布时间:2024-04-02 20:47:28  浏览:341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货物进出口管制分为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其余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对外贸易法》对于设定货物与技术的禁止与限制进出口的十一项原因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基于这些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本文拟对此予以解析并佐以实例。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是比较宏观的原因,为了这些宏观的原因,可以作出予以禁止或限制进出口。

    (一)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大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实例1.我国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而制定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根据该管制条例,我国对于核出口指《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进行的转移实施管制。核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实例2.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而制定并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公共道德。

    公共道德是指社会成员在公共场合、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实例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禁止进出境。

    实例4.《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对于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人的健康是指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安全即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等。

    人的健康或者安全。

    实例5.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116号公告发布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将可能危害人的健康的长纤维青石棉其他青石棉1,2-二溴乙烷等列入这两个目录之中。

    实例6.《药品管理法》是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

    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是指作为动物、植物正常繁殖、生存,健康生长,不受自然环境、人类活动的影响,不受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侵害等

    实例7.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该法明文规定禁止进口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该法还规定了对于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限制进境措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保护环境。

    环境保护就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

    实例8.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又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黄金或者白银是国家战略物资,其中黄金是我国限制进出口货物,白银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目前国家对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采取的是限制进出口政策,没有规定禁止进口或者禁止出口。

    实例9.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颁布实施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海关凭证办理验放手续。

    实例10.根据《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白银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又根据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7号2019年1月1日起暂停磷矿石、白银出口配额管理,调整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凡符合条件的需要出口磷矿石或白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白银按现行规定办理),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目前我国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主要是煤炭、原油、成品油、锯材、棉花等,以及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稀有金属。

    实例11.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我国对上述货物实施限制出口限制性管制,经营者须事先办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申报出口货物。

    实例12.对部分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采取禁止出口措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96号公告发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货物有:未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等森林凋落物;泥炭(草炭)沼泽(湿地)中,地上植物枯死、腐烂堆积而成的有机矿体(不论干湿)。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

    这一限制性措施目前主要是关于对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出口纺织品

    实例13.根据《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所谓纺织品被动配额指受进口国限制的棉、毛、化学纤维、丝麻及其他植物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限额。纺织品配额分类和计量单位以有关协议规定为准。设限国家指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涉及中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的国家(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配额和出口证书管理制度,由海关监管,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检验。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主要是指相关货物在经营出口方面出现严重的价格失调、竞争失序、行业标准不一等情形。

    实例14.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之后,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公布了《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规定我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而对相关货物限制进口这是法律保留条款,目前暂时没有这样的限制进口管制措施。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

    各国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进口均有限制性的管制措施,我国也不例外。

    实例15.《种子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实例16.根据《畜牧法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但是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实例17.根据渔业法》,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

    这也是法律保留条款,目前尚没有这样的限制进口管制措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这一条虽然不是《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最后一项,却仍然不失为兜底条款,它是指除第(一)项到第(九)项规定情形以外由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情形。那么在第(一)项到第(九)项规定情形以外,均可以归入这一项的原因。

    实例18.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我国对于珍贵文物的禁止出境的措施,而对于其他一般文物则采取办理许可证的方式。

    实例19.《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因此,属于国家禁止进境、出境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被禁止进境、出境。

    实例20.《密码法》规定了密码产品进出口限制管制。其中,两用物项进口、出口管制货物包括密码产品。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可见于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禁止性、限制性管制规定,对于这些,我国有义务遵守,并将其国内法化。

    (一)禁止进出口。

    实例21.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73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限制进出口。

    实例22.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我国发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名录》包含了管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共68项,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结束语

    在《对外贸易法》所规定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项设定原因中,也有相互交织的内容,如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既有第(二)项保护环境的原因,同时也是第(十一)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原因。分析与研究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设定原因,对于判断管制属性、有效解决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 上一篇: 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进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
  • 下一篇: 没有更多了...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