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例
- 立法会 | 香港法例第 60 章 | 2023年6月30日发布 | 2023年6月30日实施 | 对外贸易
本条例旨在对在香港输入和输出物品,对已经输入香港或可能输出香港的物品在香港境内的处理及运载,以及对任何附带引起或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事宜,作出规管及控制。
- 现行有效
现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协调制度》编码0902.3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67/2023号 | 2023年6月5日发布 | 2023年9月3日实施 | 禁止出口/进口品
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175/2022号 | 2022年9月5日发布 | 2023年1月1日实施 | 禁止出口/进口品
禁止进口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
- 法律
- 立法会 | 第12/2022号法律 | 2022年8月22日发布 | 2022年8月22日实施 | 危险品监管
本法律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监管、监测及监察危险品和预防危险品在持有、制造、销售 、运输、储存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时可能发生严重意外事故的一般制度,以保障人身及财产 安全,以及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损害。
- 现行有效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91/2022号 | 2022年6月13日发布 | 2022年9月12日实施 | 禁止出口/进口品
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2年第39号 | 2022年5月13日发布 | 2022年5月16日实施 | 内地—港澳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7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附件第三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2)予以公布。
- 现行有效,但附件1已经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0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