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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包税走私犯罪案中的真实成交价格
    发布时间:2021-09-22 22:41:12  来源:作者 孙国东  浏览:2748次

    在司法实践中,包税走私案件实质就是低报价格走私案件,有了低报价格的事实才会有包税走私犯罪的定罪量刑。本文围绕包税走私案件中的真实成交价格,探讨、分析真实成交价格的来源、认定之重要意义及证据认定等事宜。

    一、涉税走私中的真实成交价格

    (一)进口货物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出口贸易中的真实成交价格是交易双方真实货物交易的价格,进口商依此真实的交易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才能做到进口税收应交尽交,依法纳税。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贸易双方交易情况的真实反映,在如实申报的情况下,会得到法律肯定性的评价;而在不如实申报、伪报瞒报的情况下,会得到法律否定性的评价。

      (二)涉税走私中的低报价格。

    涉税走私中,低报价格是一种比较多地存在的伪报走私形式。所谓低报价格,是相对于真实的成交价格而言的,申报比真实成交价格低,其中差额部分就会构成漏交或偷逃税款。

    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包税走私。这是从委托方的角度来作的认定,委托人自行购买进出口货物,清楚真实成交价格,其明知委托给他人的费用远远不足以交纳应缴税款,而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而从受托方(代理方)而言,其无需知道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只要以能够顺利通关的申报价格就可以了。

    (三)包税走私中真实成交价格。

    包税走私中能够顺利通关的申报价格不是凭空而来的,是实际报关、通关人员或团伙从日常海关允许的风险价格而来,换句话来说,是海关允许申报的最低价格。只要海关不作实际稽查或侦查,这个所谓海关允许的申报价格就能顺利过关。当然这个申报价格经不起调查,所以,一旦包税走私案发,与申报价格不符的真实成交价格便会浮上水面,成为做实包税、低报价格走私的关键因素。

    包税走私中真实成交价格来源于正常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两者是一致的,因此,认定包税走私案件的真实成交价格实际就是还原正常状态的成交价格,正常状态因包税走私行为而被扭曲,因而发生了低报价格行为。

     

    二、包税走私案件为什么要查证真实成交价格?

    包税走私中真实成交价格与正常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既然是一致的,那么,查实真实成交价格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概括而言,是认定走私犯罪构成的条件。

    包税走私的认定是因其有伪报价格、偷逃税款之行为,而不是因为其有包税的行为,包税不等于走私。判断包税走私犯罪的标准只能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涉税走私犯罪构成要件:以包税形式实施了低报价格之逃避海关监管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如果没有真实成交价格,就不能得出国家税款损失的结论。

    (二)具体而言,是为了准确量刑。

    为了准确确定国家税款损失即偷逃税款,就有必要查实认定包税案件中的真实成交价格,以与低报价格中的申报价格相对应,得出其低报的差额,从而计算出偷逃税额,而不同的偷逃税额,适用不同的量刑区间。

     

    三、包税走私案件的真实成交价格如何体现?

    无论是复杂还是简单的包税走私案件,查实真实的成交价格都是必须要做的工作。包税走私有多种包税通关方式,有水客携带,有货车藏匿,虚假报关等,不论是哪种方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并认定真实成交价格,便无从认定以包税形式进行的伪报价格走私。

    认定包税走私的构成要件,不能因为当事人采取了包税形式进出口货物,而认定其是走私行为,而是因为包税只不过是形式,以此形式实施了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等法律禁止的行为。

    那么在包税走私案件中,以低报价格、偷逃税款作为认定基础的真实成交价格是如何体现的呢?

    (一)合同。合同是交易双方签署的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商品交易情况、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发票。由合同中的卖方签发的,证实货物销售真实交易价格的商业票据。

    (三)采购订单。在没有合同、发票的情况下,采购订单反映交易双方的交易情况,如果依此进行交易的,则具有证据效力。

    (四)报价单。报价单只是要约邀请,只有在以交易双方实际交易真实反映了该报价内容,证据相互印证,才具有证据效力。

    (五)成交确认单。货物交易活动多样的,时有变数,双方对于交易情况有调整的,可以通过成交确认的形式固定下来。

    (六)资金流水。资金流水可以与真实的合同、发票等相对应,也可以在没有发现并查实真实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帮助分析、判断真实交易情况。

    根据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对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在无法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因此,在没有发现并查实真实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如何去伪存真、由表入里找出真实成交价格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工作,也是律师辩护的重点所在。

     

    四、如何质疑包税走私案件“真实成交价格”?

    大多数包税走私案件,公安缉私机关所侦查的范围均是已发生的过往事实,现场查获极少,由于是将历史数据一并计入,因而偷逃税额一般都比较大。而能够体现并查证包税走私真实成交价格的材料基本是间接证据。

    围绕能够反映真实成交价格的材料的证据效力、证明力,应当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与包税走私案件中对账单相类似,能够反映真实成交价格的材料大多没有现货相对应,其本身面临证据质疑,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完成闭合,则其效力将大受影响:

    (一)上述六项单证本身的证据效力质疑。

    合同、发票、采购订单、报价单、成交确认单、资金流水等是否客观地存在于案件、并反映了交易的真实情况?比如,合同、商业发票,在真实交易事实不支持合同、商业发票的金额的情况下,该合同、商业发票就不具有证据效力。同样,如果六项单证所反映的交易状况与包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也可以否定其证据效力。

    (二)上述六项单证与其他证据材料之间的关联质疑。

      在包税走私案件中,除了反映真实成交价格的材料外,通常还会有其他大量的书证,以及载明书证的电子数据,如对账单据,境外货源、跨境运输、进口通关、境内交接等材料,还有鉴定结论、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围绕“真实成交价格”进行关联性质疑、合理性怀疑,条分缕析,可以有效地实现辩护效果。比如,在包税双方约定以价格为基础的包税费用中,其价格往往就是真实成交价格或接近真实成交价格,如果在计核偷逃税款时,背离了此价格,则有理由怀疑海关计核时使用的“真实成交价格”。同样在报关单证材料中报关价格接近甚至高于真实成交价格,而税款计核时却使用了更高的价格,则有理由对此计税价格所依据的六项单证与案件的关联性提出质疑。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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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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