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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银等有毒化学品出口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2-03-08 10:06:00  作者:韩逸航  浏览:3495次


    近日兰迪海关部办理了起水银出口走私案件指控罪名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因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的判例所以“无证”出口水银是否构成走私犯罪也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为使相关业者了解水银出口相关事宜作者特推出此文以供交流参考

    一、水银是否可以出口

    可以但是有条件

    水银()属于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的规定,出口有毒化学品的,应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出口经营者应凭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汞可以出口但并非所有含汞产品都可以出口2017年8月16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对于部分含汞产品将由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对于部分含汞产品禁止进出口,其中出口部分,有的不论含量,均禁止出口(如零售包装的含汞除草剂);有的有含量限定,超过一定含量的,才禁止出口(如直管型热阴极荧光灯)具体可以参阅公告。

    二、企业如何办理《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登记条件

    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通知单所涉公约分别为《斯德哥尔摩公约》、《汞公约》、《鹿特丹公约》,不同公约对于登记条件的要求略有差异为方便理解作者以表格形式展现详见下图

    公约

    用途条件

    进口国

    其他条件



    缔约方

    非缔约方


    《斯德哥尔 摩公约》

    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84号、生态环 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在 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 的特定豁免用途。

    符合进口国的可接 受用途或在特定豁 免登记有效期内的 特定豁免用途

    提交年度证书(证明内容:将采取必要措施 减少或防止环境排放,遵守减少或消除源自 库存和废物排放的规定,确保以环境无害化 的方式对废物进行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 。)

    进口国为《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缔约方的,出口不属于《鹿 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进口国(外方)应确认收到 出口通知;出口属于《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应 同时按照"出口《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化学品”的相关 规定执行。

    《汞公约》

    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38号中限定时 间内的允许用途

    符合进口国在《汞 公约》下的允许用 途;应出具书面同 意书,并提供书面 证明材料,证明符 合《汞公约》允许 用途。

    出具书面同意书(证明内容:将仅用于《汞 公约》允许缔约方使用的用途,确保遵守《 汞公约》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的规定,确保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 约》的规定及其制定的指导准则得到遵守, 并已采取了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得到保护的 再施。)


    《鹿特丹公 约》

    /

    应满足进口国就所 出口化学品向公纟& 秘书处所作出的回 复中的相应条件

    /

    出口单位在出口名录中《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时,应张贴标签并附上采用国际公认格式、并列有最新资料的安全 数据单,以确保充分提供有关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所构成风险和/或 危害的资料。


    申请材料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材料包括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关于所出口化学品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汞公约》《鹿特丹公约》各项要求的声明和证明。

    (三)申请部门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四)有效期

    6个月

    水银出口的申报要求

    本文所提水银商品名称为汞税号28054000。是否可能涉及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是否如实申报是关键清楚报什么是如实申报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过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中的申报要素共有三个部分一是归类要素包括品名及成分含量二是价格要素包括包装规格三是其他要素包括CAS号某种物质的唯一的数字识别号码)。

     

    根据团队所办理的走私水银案件作者在此提示千万不要轻信网络上留传的在没有放行通知单的情况下可以先将水银出口到香港再运输到他国之言没有放行通知单水银是不能出口的如果国内卖家在明知的情况下放任他人以瞒报藏匿的方式出口水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在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以上指引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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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联系电话:1335297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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