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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架构(法律篇)
    发布时间:2024-02-16 09:57:20  作者:孙国东  浏览:317次

    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措施包括禁止性管制、限制性管制、非限制性管制三种管制措施,其法律规范效力层级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了全面反映其体系,作者分别从法律规范三个效力层级入手、对照三种管制措施,以系列文章阐述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的架构。本文是其中的法律篇,陆续还有行政法规篇、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篇。

    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措施的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主要包括涉及对外贸易、出口管制、海关管理中涉及国家安全、贸易安全、生物安全、经济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信息安全等法律层级的规范各项法律都有自身的规范管辖范围

    一、进出口货物禁止性管制

    禁止性管制措施,即进出口货物禁止性规定,法律作原则性、授权性规定,法律本身一般不发布具体的禁止性管制措施目录和禁令。属于禁止性管制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出口。

    (一)《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详细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包括进出口货物贸易禁止性管制措施。根据该法,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为了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对进口、出口货物采取禁止措施。《对外贸易法》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目录。

    (二)《出口管制法

    出口管制法是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也是两用物项出口货物管制之法律渊源。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可以采取禁止性措施。

    (三)《海关法

    海关法是海关行政执法的专门法。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据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包括对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行使检查、查验、查问、查封、扣押、冻结、处罚等权力。对于其中涉及违法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根据该法,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五)《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法规定实施检疫的法律。该法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还规定属于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是规定文物保护的法律,其中涉及禁止性出口管制。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七)《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的法律。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因此,属于国家禁止进境、出境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被禁止进境、出境。

    (八)《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是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九)《种子法》

    《种子法》是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法律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十)畜牧法

    畜牧法是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的法律。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二、进出口货物限制性管制

    限制性管制是指国家对于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性的管制措施,只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才能进口或出口。进出口货物贸易限制性管制的法律主要包括涉及对外贸易、出口管制、海关管理中涉及国家安全、贸易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经济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法律

    (一)《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贸易限制性管制措施。根据该法,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为了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对进口、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措施。《对外贸易法》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

    (二)《出口管制法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实施管制对其中允许出口的,采取许可出口方式,主要包括两用物项出口管理军品出口管理

    (三)《海关法

    海关依据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包括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行使检查、查验、查问、查封、扣押、冻结、处罚等权力。对于其中涉及违法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第二十条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五)《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于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进出口管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因此,属于国家限制进境、限制出境的野生动物其制品可以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六)《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品进出口限制性管制。《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七)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限制性管制。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密码法

    密码法规定了密码产品进出口限制管制其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货物包括密码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我国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九)《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规定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十)《渔业法》

    《渔业法》规定了水产苗种的进出口限制性管制。《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渔业法》还规定了捕捞许可证制度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十一)畜牧法

    畜牧法规定了进出口畜禽遗传资源的限制性管制。《畜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十二)《种子法》

    《种子法》规定了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第五十条规定: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三)《体育法

    体育法规定了对于兴奋剂产品的进出口限制性管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三、进出口货物非限制性管制

    非限制性管制是指除了禁止性、限制性管制以外的其他管制措施,其管制程度较限制性管制更轻,仍然属于《对外贸易法》所规定的自由进口、自由出口范畴。这些措施国际贸易也通常称为绿色壁垒、技术壁垒。

    (一)《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贸易非限制性管制措施该法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海关法

    海关依据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包括对非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行使检查、查验、查问、查封、扣押、冻结、处罚等权力。对于其中涉及违法进出口非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四)《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对于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非限制性管制的国家准入制度该法还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对进口农产品的非限制性管制。该法规定,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六)《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规定了对进出口产品的非限制性管制。该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对于特种设备进出口的非限制性管制。该法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为了全面反映其体系,作者分别从法律规范三个效力层级入手、对照三种管制措施,以系列文章阐述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的架构。本文是其中的法律篇,陆续还有行政法规篇、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篇。

    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措施的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主要包括涉及对外贸易、出口管制、海关管理中涉及国家安全、贸易安全、生物安全、经济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信息安全等法律层级的规范各项法律都有自身的规范管辖范围

    一、进出口货物禁止性管制

    禁止性管制措施,即进出口货物禁止性规定,法律作原则性、授权性规定,法律本身一般不发布具体的禁止性管制措施目录和禁令。属于禁止性管制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出口。

    (一)《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详细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包括进出口货物贸易禁止性管制措施。根据该法,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为了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对进口、出口货物采取禁止措施。《对外贸易法》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目录。

    (二)《出口管制法

    出口管制法是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也是两用物项出口货物管制之法律渊源。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可以采取禁止性措施。  

    (三)《海关法

    海关法是海关行政执法的专门法。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据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包括对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行使检查、查验、查问、查封、扣押、冻结、处罚等权力。对于其中涉及违法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根据该法,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五)《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法规定实施检疫的法律。该法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还规定属于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是规定文物保护的法律,其中涉及禁止性出口管制。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七)《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的法律。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因此,属于国家禁止进境、出境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被禁止进境、出境。

    (八)《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是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九)《种子法》

    《种子法》是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法律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十)畜牧法

    畜牧法是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的法律。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二、进出口货物限制性管制

    限制性管制是指国家对于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性的管制措施,只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才能进口或出口。进出口货物贸易限制性管制的法律主要包括涉及对外贸易、出口管制、海关管理中涉及国家安全、贸易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经济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法律

    (一)《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贸易限制性管制措施。根据该法,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为了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对进口、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措施。《对外贸易法》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

    (二)《出口管制法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实施管制对其中允许出口的,采取许可出口方式,主要包括两用物项出口管理军品出口管理

    (三)《海关法

    海关依据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包括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行使检查、查验、查问、查封、扣押、冻结、处罚等权力。对于其中涉及违法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第二十条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五)《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于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进出口管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因此,属于国家限制进境、限制出境的野生动物其制品可以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六)《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品进出口限制性管制。《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七)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限制性管制。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密码法

    密码法规定了密码产品进出口限制管制其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货物包括密码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我国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九)《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规定了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十)《渔业法》

    《渔业法》规定了水产苗种的进出口限制性管制。《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渔业法》还规定了捕捞许可证制度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十一)畜牧法

    畜牧法规定了进出口畜禽遗传资源的限制性管制。《畜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十二)《种子法》

    《种子法》规定了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第五十条规定: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三)《体育法

    体育法规定了对于兴奋剂产品的进出口限制性管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三、进出口货物非限制性管制

    非限制性管制是指除了禁止性、限制性管制以外的其他管制措施,其管制程度较限制性管制更轻,仍然属于《对外贸易法》所规定的自由进口、自由出口范畴。这些措施国际贸易也通常称为绿色壁垒、技术壁垒。

    (一)《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贸易非限制性管制措施该法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海关法

    海关依据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包括对非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行使检查、查验、查问、查封、扣押、冻结、处罚等权力。对于其中涉及违法进出口非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四)《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对于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非限制性管制的国家准入制度该法还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对进口农产品的非限制性管制。该法规定,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六)《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规定了对进出口产品的非限制性管制。该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对于特种设备进出口的非限制性管制。该法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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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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