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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与复检
    发布时间:2023-11-22 10:18:00  作者:费云  浏览:1173次


    近期,笔者遇到多起关于进口产品被海关怀疑为固体废物而抽样送检的案例,其中所涉及的产品,包括锂电池、塑料颗粒、塑胶粒、棉纱、农副产品等,其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结果也各不相同。202012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53(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11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自此,对于进口产品固体废物的判断,往往都依赖于固废鉴别机构的判定。固体废物鉴别是指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本文拟结合固体废物鉴别相关规定,了解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与复检。

    (一)进口产品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固体废物

    对于固体废物的认定主要从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理过程综合判断。就产生来源而言,主要包括:1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3环境污染和生态治理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等。而利用和处置过程是指作为以废物处置方式利用和处理的产品,如填埋、焚烧、堆肥、倾倒堆置等。

     

    (二)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是指什么?副产物和副产品有什么区别吗?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没有对副产品进行单独定义,但是在对目标产物进行定义时提到,目标产物包括副产品。可以说,副产品是企业在生产主要产品的同时,从同一种原材料中,通过同一生产过程附带生产或利用生产中的废料进一步加工而生产出来的非主要产品。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的定义,副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通则列举了副产物的具体类别,主要包括:

    1. 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2. 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3. 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4. 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5. 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6. 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7. 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8. 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9. 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

    10. 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11.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12.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副产品是目标产物的一种,而副产物不属于目标产物。副产物不一定是副产品,但是副产品属于副产物。副产品作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用途,按照产品管理。因此,对于进口产品属于副产品的,一定要求其符合对应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以此作为固废判定的依据。

     

    (三)哪些物质可以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固体废物认定的本质在于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如若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话,即要求其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或者是能够继续用于其原始用途。例如,《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第6条在规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时,就说明了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情形:

    1. 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2. 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3. 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4. 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62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后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5.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 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研石。但是带入除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研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质的除外

    6. 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要求或国家标准要求就地处置的物质

    对于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

    (1)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2)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3)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4)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四)产品被认定为固体废物怎么办?

    经过鉴别机构鉴定后认定产品为固体废物,若企业对此如若没有异议,下一步海关会责令直接退运,并且相应地对进口固体废物行政处罚。

    若企业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根据《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规定申请复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鉴别结果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向海关(即申请首次鉴别的海关)提出复检鉴别申请。受理复检鉴别申请的海关,应当自复检鉴别受理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完成复检鉴别委托工作。同一批进口货物的复检鉴别最多执行1次。

     

    (五)复检机构如何确定?

    复验机构往往是由海关选定。由于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指定20固废鉴别机构,固体废物复检也往往是从这二十家中选定。当然,企业也可以推荐鉴定机构供海关选择,如若企业对于复检机构有自己的意向,且确认该机构符合固废鉴别资质,可以提前向海关表明意愿,推荐鉴别机构,经由海关同意后送检。实务中各地海关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是由海关径直自行指定的,也有采用招标方式向市场公开选取的,也有经企业推荐选取的。

    根据《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受理复检鉴别申请的海关,应当自复检鉴别受理之日起 30个自然日内完成复检鉴别委托工作。

     

    (六)复验费用由谁负担?

    关于复验费用这点,《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对费用问题没有规定,原则上是谁委托谁承担。实务中各地海关的做法不同,有直接由海关委托并承担费用的,也有根据最终属性鉴别情况来判定费用承担方,如果复验鉴别的结果初次鉴别的结果一致,则由企业承担复验的费用,如果结果不一致,则由海关来承担复验的费用。

     

    (七)行政处罚的幅度是怎么样的?

    关于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笔者参考部分固体废物行政处罚案例后发现,罚款的金额与货物的价值、数量相关联,同时会参考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例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可以相应减轻处罚,在50万元以下罚款。如若涉案金额较小,数量较少的,也有仅仅处罚几千至几万元人民币的。

     

    (八)进口产品被认定为固体废物,会涉嫌刑事处理吗?如何界定?

    进口产品一旦被判定为固体废物,行政处罚和走私废物罪一步之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废物罪)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进口固体废物,判断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理,主要在于:第一,是否逃避海关监管,即存在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例如伪报品名,夹藏等。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即可能认定为走私行为;第二是看涉案货物是否达到走私废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中“情节严重”达到入罪标准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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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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