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代理某国际家具品牌,需要向该公司在大陆成立的子公司支付进口价格的5%作为品牌营销费,即我司不在做市场推广,由这家子公司负责。刚刚开始进口几批货,海关就对我司进行了专项价格稽查,认为我司支付的品牌营销费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我司认为这样是不合情理的,该怎么处理?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但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您所说的品牌营销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关键要看这部分费用能否认定为外方公司得到利益,这需要充分地了解有关贸易方的合约及贸易流程才能判定。如需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