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为香港一家物流公司,因为涉嫌快件走私被海关立案侦查,已经有一些大陆的同事被海关带走了。因为我们在大陆没有公司,只在香港注册,请问境外公司有没有可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境外公司以公司身份从事或者参与走私犯罪活动且证明该公司的合法主体资格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经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无法证明境外公司以单位身份从事或者参与走私犯罪活动,或者无法证明该公司的合法主体资格的,则以个人犯罪认定,追究行为人个人的刑事责任。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