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海外网购的爱好者,常向境外网站订购一些喜爱的物品,最近海关出台了第15号公告,据说对进境物品征收关税有大的变化,请问是这样的吗,这些变化有哪些呢?
答:对照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对进口物品进一步细化分类,如将手机分为键盘式和触屏式;二是调整了完税价格,比如将冬虫夏草由5万元/千克,调整为10万元/千克;三是增加和强化了海关酌定估价权。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新的《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另外,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