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涉嫌走私,海关先出具了一份海关核定证明书证明我司走私200多万元,后又由同一组人补充核定,又补充了一份核定证明书,核定我司还有200万元,但是依据统计我们没有这么多数量的,请问海关补充核定还是以前的人员进行核定吗?谢谢!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海关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当另行指派计核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