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走私旧医疗设备进境,以货物的数量还是货物的价值来定罪量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就达到起刑点,换句话说只要重量或者价值中的一项达到法定值就可能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