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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办案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说明忽略有利被告的情节法院会处理吗?
发布时间:2017-05-23 10:27:13     浏览:1206次
问题描述:
问:您好,我朋友因帮一走私单位支付货款被刑事立案,现案件已经被移送到法院,当时缉私局是电话通知他案的,但在关于他的到案情况说明却没有提及这一点,请问如果家属提出来法院会处理吗?谢谢。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零八条,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对...
兰迪海关部-:

问:您好,我朋友因帮一走私单位支付货款被刑事立案,现案件已经被移送到法院,当时缉私局是电话通知他案的,但在关于他的到案情况说明却没有提及这一点,请问如果家属提出来法院会处理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零八条,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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