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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绕关走私白糖法院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发布时间:2018-09-27 09:19:15  浏览:3166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一位亲友从边境绕关走私白糖,现在已经被拘,请问如何法院罪名成立的话,会定什么罪,以什么为标准来量刑?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白糖侵害的是海关监管秩序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其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以偷逃税款为定罪量刑标准,具体内容可参阅《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


    延伸阅读: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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