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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2 10:1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5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65号
    【发布日期】2023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23年6月9日
    【法律类别】中国-中亚西亚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豌豆(Pisum sativum)、兵豆(Lens culinaris),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种植和加工,输华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籽实,不得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哈萨克斯坦全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豌豆、兵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ArMV)

      2.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3.箭斑圆皮蠹Anthrenus picturatus

      4.欧洲兵豆象Bruchus lentis

      5.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6.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7.豌豆细菌性疫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pisi

      8.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9.列当(属)Orobanche spp.

      10.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1.苍耳(属)(非中国种)Xanthium spp.(non-Chinese species)

      12.顶羽菊Acroptilon repens

      13.菟丝子属Cuscuta spp.

      14.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

      15.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16.假苍耳Iva xanthifolia

      17.节节麦Aegilops squarrosa

      18.具节山羊草Aegilops cylindrica

      19.宽叶高加利Caucalis latifolia

      20.牧人针Scandix pecten-veneris

      21.毒莴苣Lactuca serriola

      22.疣果匙荠Bunias orientalis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豌豆、兵豆的加工企业应当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检查,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要求后,向中方推荐。中方审核后,予以注册。

      (二)生产要求。

      1.哈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检查方法,在豌豆、兵豆生长期和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并根据中方需要提交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方法及结果,以及应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2.哈方应及时向中方书面通报哈萨克斯坦境内豌豆、兵豆上新发生的植物疫情和采取的防控措施。

      (三)包装、运输要求。

      1.豌豆、兵豆可以采用包装和散装形式运输。

      2.采用包装形式运输的,必须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新的、清洁、卫生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用中文或英文清晰标注产品品名、产地、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用中文注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述信息可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3.采用预包装的,其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4.装载豌豆、兵豆的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四)产品要求。

      豌豆、兵豆应符合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羽毛、动物粪便、杂草种子及其它植物残体。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输华豌豆、兵豆的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

      2.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

      3.哈方应在豌豆、兵豆出口前对其实施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品种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e peas cover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eas used as food from Kazakhstan to China”或“The lentils cover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lentils used as food from Kazakhstan to China”(“该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的豌豆符合哈萨克斯坦豌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或“该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的兵豆符合哈萨克斯坦兵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

      4.出口前,应对豌豆、兵豆实施检疫处理,确保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和其他活虫。检疫处理方法(如药剂、温度、时间等技术要求)由双方共同确认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豌豆、兵豆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豌豆、兵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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