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当事人向海口港海关申报进口贝壳(篱凤螺),申报数量为20000千克,申报原产地为印度尼西亚,申报总价格为C&F4400美元。洋浦港海关查验货物时,经过磅称重,该批贝壳实际数量为19.4吨。2021年1月25日,洋浦港海关对该批贝壳进行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2月7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送检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洋浦港海关申请复检, 2月20日洋浦港海关再次取样送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3月12日,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送检样品属于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1年4月7日主动申请退运涉案货物,于5月8日向海口港海关办理整批货物的退运手续,并于5月21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