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
- 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航空器 | 2025年4月8日 | 三亚机场海关 | 中国-海南海关
当事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航行保障的航空器从三亚进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航空器上物品,无违法所得。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摩托车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改变车辆行进路线 | 2024年10月25日 | 西安车站海关 | 中国-西安海关
当事人向西安车站海关申报进口摩托车总计39辆,在特殊区域间自行运输和运抵目的地属地查检过程中,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改变车辆行进路线,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海关监管货物送至中检西部仓库进行检测。经车站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货值约702.99万元。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女士内裤、插座等货物以瞒报方式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 2024年12月10日 | 金华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女士内裤、插座等一批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该票货物中有锡锭、滑石粉、聚乙烯醇、氯化铵等未申报。经查,当事人公司在为客户代理出口过程中,在明知锡锭、滑石粉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顺利通关,采用瞒报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聚乙烯醇、氯化铵等货物(货值人民币31604元)出口至安哥拉无特殊监管条件,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 走私
- 出口
- 未经海关审批同意,擅自存放旧船锚 | 2024年12月30日 | 舟山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当事人在舟山船厂修理,期间9月25日当事人未经海关审批同意,擅自将船上一旧船锚起卸下地至中远船厂码头存放,后申报离港。同年9月26日舟山海关现场核查确定当事人擅自起卸船锚情况属实。经调查,船锚下地时恰逢新旧船长办理工作交接,因一时疏忽,未按规定办理海关相关手续。综上,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二胡由蟒蛇皮制成未提供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 2025年2月26日 | 金华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衣服、背带等一批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发现申报货物中的两把二胡疑似濒危物种制品。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浙检科院所[2025]环(生态)鉴字第7号),二胡琴皮系蟒蛇皮制品,蟒蛇属华盛顿公约附录Ⅱ物种,同时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经查,当事人在为客户代理货物出口业务的过程中,明知上述二胡可能属于濒危物种制品,且出口需要提供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的情况下,不对二胡材质进行复核,以普通材质进行申报,上述行为已构成走私。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头盔配件属于限制类出口商品涉嫌逃避军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 2024年12月31日 | 舟山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曙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货物申报品名第一项为头盔配件(面罩和面罩支架),商品数量320个,总价576美元(按申报当月汇率折合人民币4092.4224元)。同年6月30日,舟山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并取样送检。同年11月27日,经鉴定确定上述货物属于限制类出口商品,涉嫌逃避军品出口许可证管理,需凭相关许可证出口,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鉴于当事人无相关许可证和出口资质,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规行为。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冬装N7套装等货物涉嫌逃避军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 2025年1月17日 | 舟山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当事人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出境关别为舟关金塘,运抵国为俄罗斯。报关单申报商品名称第一项为冬季N7套装,数量2188套,总价人民币2363040元;第二项为防水N6套装,数量1488套,总价人民币1607040元;两项商品总价共计人民币3970080元。同年9月10日,舟山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并取样送检。2024年11月27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定上述货物属于限制类出口商品,涉嫌逃避军品出口许可证管理,需凭相关许可证出口,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鉴于当事人无相关许可证和出口资质,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
- 违规
- 出口
- 未经海关许可擅将减免税设备氮气发生器 | 2024年3月13日 | 丽水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当事人取得2套氮气发生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金华海关申报进口氮气发生器2套,设备价值3668182美元,海关于2023年9月27日予以放行,关税予以减免。2023年10月,上述2套减免税设备安装于当事人生产车间投入使用至今。当事人与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同时另签订抵押合同为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经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在抵押合同中擅自将减免税设备氮气发生器2套作为抵押物为售后回租赁合同进行担保。2024年9月,当事人通过自查发现,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属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遂与该公司开展协商,于2024年9月30日签订《抵押合同终止协议》。经计核,上述减免税设备抵押时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419.887328万元。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2套减免税设备氮气发生器抵押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控制器、电机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 2024年12月31日 | 绍兴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当事人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代理出口报关业务。期限结束后,当事人未签订协议仍继续委托代理协议。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仍以代理公司名义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向海关申报出口控制器、电机等54票货物,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601.5608万元。当事人存在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违规
- 出口
-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涤纶梭织染色PU涂层布和涤纶针织印花起绒布 | 2025年3月17日 | 舟山海关 | 中国-杭州海关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货物品名为涤纶梭织染色PU涂层布和涤纶针织印花起绒布,出境关别为舟关金塘,涤纶针织印花起绒布数量5125.9米,总价5439.12美元。2024年10月24日,舟山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并将涤纶针织印花起绒布取样送检。2025年1月6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定送检样品为军品,属于限制类出口货物,需凭相关许可证出口,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鉴于当事人无相关许可证和出口资质,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规行为。
- 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