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
- 低报价格走私进口冻虾夷贝偷逃税款 | 2024年5月28日 | 蓬莱海关 | 中国-青岛
当事人伪造单据、低报价格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日本走私进口18票冻虾夷贝共计1950800千克,上诉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35341044.18元,偷逃税教人民币1518517.45元。
- 走私
- 进口
- 申报进口氧化锌富集物原产地申报不实 | 2024年7月25日 | 钦州港海关 | 中国-南宁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 口 509.346氧 化 锌 富 集 物,申报原产地为赞比亚,申报时提交编号为P253012021000266的原产地证书,按特惠税率征税放行。2024年2月6日,经海关核查P253012021000266原产地证书为虚假证书。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12154.87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松脂成本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5月31日 | 高崎海关 | 中国-厦门
当事人申报进口松脂共计 3289064千克,商品编码:13019040.90,总价2239288.50美元。经查,上述进口松脂离岸成本人民币5443.01元/吨。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47186.36元。
- 违规
- 进口
- 低报价格方式走私石材进境偷逃税款 | 2024年6月4日 | 泉州海关 | 中国-厦门
当事人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巴西石材销售中介预谋,在双方商量确定拟进口的石材种类、价格、数量后,由石材销售中介制作真假两套合同、发票提供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公司以虚假的合同、发票等报关资料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石材。当事人公司以上述方式低报价格进口花岗岩荒料981.77吨、石英岩荒料451.51吨,涉及9票报关单。当事人公司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以伪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石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当事人公司应承担走私的违法责任。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当事人走私花岗岩荒料及石英岩荒料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35.962732万元。
- 走私
- 出口
- 出口木制品电子底账申报不实 | 2024年6月3日 | 东渡海关 | 中国-厦门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木方17392根,申报总价32452.4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生产单位与随附的电子底账生产企业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电子底账申报不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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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
- 申报出口瓷砖币制申报不实 | 2024年6月14日 | 海沧海关 | 中国-厦门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瓷砖,申报商品名称瓷砖,申报商品编码6907229000,规格600*600mm,申报数量28000千克,申报总价199860美元,申报原产地泰安。经查,上述货物实际规格为150*900mm;币制实际为人民币,原产地实际为福州。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219745.58元。
- 违规
- 进口
- 进口空箱夹带金属挂衣架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 | 2024年6月18日 | 海沧海关 | 中国-厦门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空箱抵达厦门嵩屿码头。经查,其中集装箱中装载有金属挂衣架共计565个/8670千克。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裤子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4年8月28日 |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 中国-上海
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申报货物共2项,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裤子,申报商品编号为6204620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数量146条,申报总价FOB543558美元。经海关查核,上述货物实际总价应为5435.58美元,与申报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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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
- 申报进口越南橡胶产品与实际不符漏缴税款 | 2024年6月19日 | 钦州港海关 | 中国-南宁
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越南橡胶产品,申报品名为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申报数量为201.6吨,申报商品编码为4002800000。经海关抽样并送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结论为样品主要成分为天然橡胶,未检出丁苯橡胶、丁二烯橡胶、丁腈橡胶和氯丁橡胶。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复验申请,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复验,鉴定结论为样品主要成分为天然橡胶,未检出丁苯橡胶。经海关归类,该票货物应归入4001.2900项下。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货物应纳税款人民币738084.56元,已缴税款人民币269525.2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68559.3元,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2024年5月16日向海关缴纳案件担保金人民币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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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筹码未履行申报不实 | 2024年6月14日 | 友谊海关 | 中国-南宁
当事人出口筹码申报不实,当事人作为筹码物品的发货人及生产销售企业,未履行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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