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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复合精油喷雾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1:59: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7次

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14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以保税电商(1210)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复合精油喷雾等货物。该票货物中贝亲复合精油喷雾申报税则号列为3301199000、贝亲香茅精油贴申报税则号列为3301292000。经平潭海关驻金井办事处现场业务科认定两项商品均应归入税则号3808911990,申报进口时应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项商品进出口证明书。上述货物未列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目录内,应按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经计核,上述两票报关单内已销售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56292.1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190.67元,滞纳金174.01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证、微信聊天截图、“神鲸网络”系统截图、发票、采购合同、装箱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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