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海关共申报进口熔断器13票共11318400个,价值约663万元港币。在其中12票货物的转运过程中,当事人实际收取货物从香港运抵黄埔海关察步车场起卸点前的运杂费用共19373.19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但当事人没有将上述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如实向海关申报。
经湛江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12票进口熔断器漏报运杂费共致漏缴税款人民币5560.11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客户对账单、账务账册复印件、案件移交登记表、漏缴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付款凭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