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08年6月以经营租赁方式引进一架国籍的飞机。2016年7月6日,该飞机以押保证金的方式退运出境。2016年10月13日,当事人向我关办理了结案手续。经查,尚有发生在境内的退租检修费用共计21300111.91元人民币未向海关申报。经计核,造成漏缴税款2183261.48元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2021年6月22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单》(京关缉告字【2021】002号)。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向我关书面申请听证。2021年7月20日,我关召开听证会。经复核,我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告知内容,并依据原告知内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3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