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从加拿大进口湿巾等商品七票,上述七票报关单中湿巾的成交金额共计165877.71美元。当事人公司将上述湿巾的商品税号申报为3401199000,关税税率6.5%。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认定,该商品应归入38089400,关税税率9%,该商品税号属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上述7票货物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0025.95元,其中关税人民币44270.76元、增值税人民币5755.19元。
以上行为有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据、海关归类认定等材料;
2、企业对案件情况说明材料;3、企业提供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其它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四)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