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进口 X射线荧光光谱仪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东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3 20:32: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0次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 X射线荧光光谱仪1 台,申报税号为902750000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9022199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6951.39元人民币(其中关税5992.58元人民币、增值税958.81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48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