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第二项货物无缝管,申报商品编号730439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CIF3201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该项货物实际总价为320100元人民币。当事人单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QQ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