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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木质托盘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2 13:09: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4次

  经初步调查,2020年6月23日,当事人申报一票货物,货物各称为木质托盘该批货物到达俄罗斯,在后贝加尔海关过境报美时由其令退运。2020年8月25日,货物运抵长春兴降山铣路口岸后,当事人未向海关重新申报该批退运货物。2020年10月,当事人将该票项下的6个集装箱货物拆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单、转关单

  2.货物发票、装箱单、运单、铁路货单

  3.企业业务系统截图

  4.货物放弃声明

  5.企业营业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

  6.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在职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規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14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決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肉,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繳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公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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