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调查,2020年6月23日,当事人申报一票货物,货物各称为木质托盘,该批货物到达俄罗斯,在后贝加尔海关过境报美时由其令退运。2020年8月25日,货物运抵长春兴降山铣路口岸后,当事人未向海关重新申报该批退运货物。2020年10月,当事人将该票项下的6个集装箱货物拆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单、转关单
2.货物发票、装箱单、运单、铁路货单
3.企业业务系统截图
4.货物放弃声明
5.企业营业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
6.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在职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規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14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決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肉,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繳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公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