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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玉米和高梁防疫记录不完善存在缺失情况未按要求保存益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9 13:26: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7次

  当事人单位于2020年至2021年年初进口玉米和高梁共4批其防疫记录(除草记录)不完善存在缺失情况未按要求保存2年。上述行为不符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进境粮食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核查标准化作业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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