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到2021年3月8日,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物压舌板218589.28千克外发至非手册备案加工单位向进行生产。当事人已于2021年6月5日到2021年6月9日,分7批共返回加工后的成品192055.73千克。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741017.66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工贸易手册相关材料、出入库记录、进口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外发加工费用转账记录及代加工单位发货明细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