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设立了2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两本手册项下出口的相同成品麦芽糖浆,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一致情况,分别为1702300000和1702900090。经核实,出口麦芽糖浆应归入1702900090,加工贸易手册C43708150090项下出口的麦芽糖浆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当事人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注册证书复印件);3.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其它移交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