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08日,当事人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微动开关、光学阅读器等货物一批,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由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2单,经海关查验发现,除申报货物有进口外,另查获未申报进口标签、安全光幕零件PCBA线路板(专用)等49项货物。经计核,未申报进口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0.96201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