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2日,南充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监管,发现当事人无下脚料(筛下物)处理相关记录,无运输路线记录。涉嫌违反《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现场调阅企业相关资料《海关检查记录》、《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进口玉米筛下物出库数量结算确认单》等为证。
依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03日